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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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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

  一、审核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29号)

  二、资料报送要求

  1.各级财政拨付当年资金后,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合)人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将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专员办;

  3.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上报《XX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同时,将《请示》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抄送财政部驻所在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三、办事程序 

  1.申报。

  2.审核书面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回并提请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

  3.开展抽查审核。

  4.签署审核意见。

  5.上报审核报告。

  四、办理时限

  宁波专员办在11月底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材料后,对参保(合)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上报三部委。为了确保工作进度,专员办可在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  

  五、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受理处室:业务二处  

  岗位责任人:王欢

  电话:0574-8725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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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