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监控
一、审核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16]47号)。
2.关于全面推开属地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60号)。
二、资料报送要求
1.疑点落实阶段需提供报销要件、合同等相关资料。
2.整改阶段需提供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及相关凭证资料。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针对我办提出疑点核实要求,联络人须在当日解答或说明情况;如不能当日解答或者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情况说明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对于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应在收到我办电话警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向我办报送情况说明和更正凭据;对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应在收到违规问题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违规问题整改工作,并向我办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和有关凭证资料。
四、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业务一处:桂丙甬 87256894;
业务二处:王欢 87256891;
业务三处:袁桃洪 8768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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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