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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监管局: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几点建议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4月后,财政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等文件,为更好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多样化融资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抵押不足问题、提升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但从实践来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放大倍数较低、风险缓释作用有限的特点。从问题的成因上看,既有小微企业需求方面的因素、也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制机制上的原因。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从各方面的原因出发,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作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宁波监管局通过调研,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体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存在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部分,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因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天然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此宁波监管局建议:一是要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完善尽职免责机制。二是要建立正向激励为主的奖惩机制,使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业务。三是要明确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下限,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二、完善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系统化设计。一是对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整合,对规模小、资信低的机构进行适当的合并重组。二是探索多元化的资本投入方式,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财政性资金出资为主,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机构参与出资,出台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的举措,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三是通过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进行引导,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机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加强协调,建立统筹兼顾的风控监管体系。一是在内部风控方面要在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资本投入的同时,研究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双方建立可持续合作机制,指导商业银行积极参与银担合作,发挥商业银行风控能力的优势,银担双方共同做好风险控制。二是在行业监管方面要适当提高担保代偿率等风险容忍度,优先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保尽保”监管指标,降低政府融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激励银行机构参与分担风险。

  四、打破信息孤岛,建立银担企三方精准对接机制。信息不对称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不足的客观因素之一,对此宁波监管局建议: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接行业或第三方业务平台,整合各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的信息数据,形成自动筛选、推送目标客户的能力,缓解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平台的获客引流优势,提高服务能力。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支小支农为理念引领各项业务发展,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双创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资金需求主体,为其解决缺信息、缺信用、缺抵押问题,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这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金融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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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