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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驻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甬监〔2015〕55号

各驻甬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5年度驻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把握政策

  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对单位银行账户实现长效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从近几年年检情况看,驻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执行中仍存在少数单位日常账户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审批、备案手续,不及时上报年检材料等问题。对此,各单位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账户规范管理意识。二是要认真把握政策,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学习对照《办法》、《补充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自觉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等年检相关工作。

  二、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落实相关责任,健全工作机制。驻甬中央二级预算单位要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抓紧指导、督促并落实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统一报送我办年检。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认真收集准备银行账户年检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确保各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各单位应与我办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推动年检工作顺利完成。一是加强沟通交流,各单位在年检准备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我办相关经办人员进行联系,尽快解决问题。二是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及本通知要求,严谨细致开展年检工作,确保年检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三是按《补充通知》要求,我办

  将适时开展对驻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的实地抽查工作,请各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附件:2015年度驻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方案

  

附件:

  2015年度驻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5年度驻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至2015年12月31日止,驻甬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POS机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非系统性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驻甬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统一报送我办年检。

  (二)时间要求

  各单位应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

  送我办。

  三、报送资料及要求

  (一)报送资料

  1.年检申请报告,要求正式行文或便函形式。存在下列情形的,各单位还应在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超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规定的使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情况。

  2.《201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按相关要求签章,并附电子文档。

  3.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工会决算报表等相关报表。

  4.2015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

  (二)报送要求

  1.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真实、完整报送全部账户,杜绝瞒报、漏报情况。瞒报、漏报情况一经发现,我办将给予严肃处理。各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布置、督导及预审汇总工作。

  2.《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3.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4.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开户银行印鉴章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填写清楚并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上的内容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开户行变更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

  5.上述报送的年检资料须按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报告》、《年检申请表》及相关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事宜

  (一)为提高2015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对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补办备案手续的账户,将给予账户年检不合格处理。

  2.对2014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15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有关撤户备案资料。

  (二)结合账户年检,我办将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年检通知及附件可到我办门户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nb.mof.gov.cn。

  (四)受理处室及人员。

 

经办处室

经办人员

预算单位

联系电话

业务一处

何奇琦

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兵科院宁波分院

87686382

业务二处

印而东

宁波市国税局、宁波海关、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87256874

王欢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宁海调查队、国家统计局鄞州调查队、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宁波)管理中心(宁波软件教育中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宁波记者站

87256891

业务三处

吴磊

中国海监第四支队、宁波海事局、宁波航标处、宁波邮政管理局、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宁波市气象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空管站、国家物资储备局八三七处、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宁波服务中心

8768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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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02日